为维护公共汽车乘车秩序,保障公共交通运营安全,根据交通运输部、公安部联合发布的《道路客运车辆禁止、限制携带和托运物品目录》第二大项第五条规定,标识清晰的充电宝、锂电池数量不超过5块,单块额定能量不超过100Wh。由于电动车的锂电池属于易燃、易爆物品,存在安全隐患,且一旦发生自燃爆炸难以扑灭。为了乘客的出行安全和车辆的正常运行,从该通知发布日起严禁携带电动自行车、电动代步车等充电辅助交通工具乘坐公交车,请市民乘客给予配合支持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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来源:太阳成tyc集团
编 辑:景博秋
审 核:俞牧言
高燕芳
总 编:窦同银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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